威海市环保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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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局《关于危险废物鉴别有关问题的请示》(威环发〔2009〕191号)收悉。经请示环境保护部,现答复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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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中标注“*”的危险废物,若产生单位申请不列入危险废物管理,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正式申请,经审查批准后,方可不作为危险废物管理。申请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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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废物产生工艺描述,并保证工艺流程和产生的废物是稳定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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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根据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》和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》等对废物进行危险废物鉴别的报告,鉴别单位通过CMA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监测能力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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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若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,也应提交废物处理处置的相关材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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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设区市环保部门对生产工艺及产生废物的现场核查证明文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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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其他相关说明。
?????????????????????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|